本學會章程如下:
國立中正大學地球與環境科學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中正大學地球與環境科學系(所)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位於國立中正大學地震館系(所)學會辦公室。
第三條 本會會員享有本章程所定之權利並遵守本章程訂定之義務。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增進學術交流、鼓勵研究風氣、聯繫師生情」為宗旨。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凡本校地球與環境科學系、地震研究所、應用地球物理研究所之
在校同學,均為本會基本會員。
第六條 如畢業或因故離開本系(所)之同學,為本會之VIP。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各項活動。
二、 正副會長選舉。
三、 各工作組織及其他活動之權利。
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 按時繳交會費。
二、 協助本會會務推行與各幹部所交付之事宜。
三、 遵守本會各項會議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九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
一、 本會會員繳交之會費。
二、 學校之補助金、贊助金。
三、 其他來源。
會費收費標準 由總務組於每學年期末提交會員大會
決議通過,於下個學期實施。
第十條 本會財務狀況,會員可向總務組查詢。
第六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本會會員所組成。
會員大會分為下列二種:
一、 定期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
二、 不定期臨時由會長視情況須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
或理監事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案召開之。
第七章 組織
第十二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幹部數人,各組幹部由會長遴選之。
第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
(一)會長權限:本會設置會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本
會之會務,會長於任內不得兼任行政組織,任期為一年。
(二)會長之職務如下:
1. 公佈本會會議之議決案,視理本會之會務。
2. 代理本會與外締結協議。
3. 組織內閣幹部,並經由會員大會增減。
4. 召開會員大會。
5. 依法發佈本會之規定及命令。
6. 定期向理監事委表會報告學會活動,並接受詢問。
(三)副會長之職務如下:
1. 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2. 會長因故無法視事,由副會長代理其職務。
第十四條 秘書組
1. 掌理本會各項文書資料及文書往來事宜。
2. 關於系內各項活動之攝影工作及相片資料檔案之整理。
3. 指派代表參與學會之各項會議,並記錄之。
第十五條 學術組
1. 掌管本會刊物之編印發行事項。
2. 執行各項學術活動。
3. 負責其他相關網路事宜。
第十六條 活動組
1. 各項活動設計及執行。
2. 各班活動長均為活動組當然組員。
第十七條 公關組
1. 代表本會對外、對內聯絡之事宜。
2. 負責編排家族名單。
3. 聯絡新生迎新及分區迎新。
第十八條 美宣組
1. 關於本會各項活動之海報設計、發行刊物之美工設計等事宜。
2. 本會各活動之會場佈置事宜。
第十九條 總務組
1. 會費之收繳及保管。
2. 指派代表參與本會之各項會議。
3. 預、決算書表之編制。
4. 協助支援各項活動之器材。
第二十條 體育組
1. 掌管系上各系隊之事宜。
2. 各系隊隊長為當然組員。
第八章 理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監事之職權
1. 班級人數20人以下指派一名,20人以上指派二名為理監事委員,任期一年。
2. 出席理監事會議,並審核預算,監督系學會之運作。
3. 不得兼任本會行政組織之幹部。
第二十二條 理監事會議
1. 負責監督會長及其行政組織,對會員大會負責。
2. 設主席一人,由代表互選產生,負責召開及主持會議。
3. 學期中常會兩次,臨時會議若干次,臨時會議由會長提
請理監事會,或理監事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
第九章 正、副會長之選舉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皆有投票權。
第二十四條 公告選舉之兩週內提出參選人,會長、副會長搭配參選。
第二十五條 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六條 會長選舉時,須有會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投票率始
為有效,若候選人為兩組或兩組以上時,多數票當
選;若為一組候選人時,票數須獲得會員人數二分之
一以上贊成票,使得當選。
附則:投票率須超過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 會長當選人於下學年度,第二學期末前交接。
第二十八條 理監事委員二分之一或會員達三分之二,可提出不信
任案,即舉行罷免投票。如票數通過會員人數三分之
二,則罷免成功,由理監事派代表代理之。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之修訂應由會員人數四分之一連署,三分之一
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始得修改。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理監事指派代表解釋之。
第三十一條 本系所各班之規章,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牴觸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