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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ila Law v. CFPB(2020)——美國總統君主制的興起?講者:黃丞儀老師(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時間:2025年12月4日19:00-21:00地點:台大法學院霖澤館1401教室  「另一種美國法:進步神話之外的聯邦最高法院判...
04/12/2025

Seila Law v. CFPB(2020)——美國總統君主制的興起?
講者:黃丞儀老師(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
時間:2025年12月4日19:00-21:00
地點:台大法學院霖澤館1401教室

  「另一種美國法:進步神話之外的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系列演講最後一場次,由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黃丞儀老師主講「Seila Law v. CFPB(2020)——美國總統君主制的興起?」。黃丞儀老師表示,台灣長久以來對美國權力分立體制的討論多數停留在教科書的理解,將美國作為典型三權分立國家的代表,討論獨立機關是否合憲的問題。這個問題在八〇年代 Morrison v. Olson 判決後,肯認獨立檢察官制度的合憲性,當時正是許多我國公法學者返國執教的時期,因此台灣法律教育普遍認為獨立機關並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然而,Scalia 在 Morrison 的反對意見沒有受到重視。雖然他已過世,但他提出行政權必須完整統一於總統的觀點,在今日影響甚巨,甚至與川普第二任期濫用總統權力的現象密切相關。Scalia 的意見後來轉化為行政權一元論(unitary executive theory),獲得保守法律運動長期支撐。這個四十年來的保守運動在2010 年聯邦最高法院的Free Enterprise判決 出現轉折,再加上川普第一任期間連續任命三位保守派大法官,使聯邦最高法院的意識形態比例發生變化。到了 2020 年,自由派大法官已難以逆轉趨勢。今日行政權的全面擴張,其實是這數十年累積的結果。而今年6 月 14 日,美國街頭就出現 “No King Movement”,民眾抗議川普上任不到半年便展現國王式不受節制的權力。

【Seila Law v. CFPB案件背景】
  2008 年金融危機後,美國為避免政治干預削弱金融消費者保護,相繼成立多個具準立法與準司法權限的獨立機關,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CFPB 不僅擁有廣泛的規則制定、執法、調查、發布傳票與進行行政裁決的權力,其財源亦不經年度預算,由聯準會提供,並採單一首長制,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後任命,任期五年,僅得以效率不彰、怠忽職守或瀆職等法定事由免職。過去學界普遍認為此種設計不構成憲法問題,Humphrey’s Executor 與 Morrison v. Olson 也支持獨立機關之合憲性。
  本案中,2017 年 CFPB 要求從事債務法律服務的 Seila Law LLC 提供文件,該公司拒絕,並主張 CFPB 的組織設計違反權力分立。地方法院與第九巡迴法院均依先例認為局長的免職限制無礙總統忠實執行法律的責任,但最高法院最終推翻前述見解,認定單一首長且享任期保障的 CFPB 架構違反憲法第二條行政權一元化原則。法院強調總統必須擁有完整的監督與免職權,國會不得限制此權力,除非機關屬於 Humphrey’s 所述的多成員委員會制,行使的權力屬於準立法或準司法性質,或 Morrison 所界定的任務侷限之下級官員,而 CFPB 顯然不在其列,因此其法定事由免職條款違憲。
  對此,提出不同意見的Kagan認為憲法對免職權本身其實是沈默的,第二條的「忠實執行」條款(Take Care Clause)只要求總統確保法律被忠實執行,但並未說明「忠實」是否必然等同於總統得以任意免職。Kagan 在2000 年的經典論文Presidential Administration中即指出,免職制度並無單一的正確公式,應由國會與行政部門透過政治過程不斷試探與修正,找出最能平衡制度需求的獨立性與政治體制。回溯1926年的Myers v. United States,該案首次表示總統享有免職行政官員的權力,認為免職權係任命權的附隨權力,而任命權是行政權的一部分。主筆大法官Taft 在判決中指出,即便官員的任命需經參議院同意,其免職亦應由總統專屬掌控,否則將妨礙總統履行 Take Care Clause 的職責。值得注意的是,此案年代在新政之前,行政國家的規模遠不及後來,Myers的立場後來因羅斯福新政後的變局被限縮。1935 年的 Humphrey’s Executor 便將 Myers 的適用範圍縮限於純粹行政官員,承認國會得創設不受總統任意免職的獨立機關,只要其職能具有準立法或準司法性質。
  黃老師提到Humphrey’s Executor 是否會被推翻值得持續關注,但該案如果被推翻,災情會相當慘重,因為新政以來大量獨立機關的存在,例如NLRB、FCC、FTC、FERC 等都以其為憲法基礎。在這樣的脈絡底下,unitary executive 的憲法理論將成為重整行政國家的工具,主張由於憲法並未明文允許國會切割行政權,也未規定獨立機關,國會切割行政權的結果反而偏離制憲者的想像,應由總統收回控制。
  1988年的Morrison v. Olson源於司法部官員 Olson 涉嫌作偽證,眾議院司法委員會遂依政府倫理法請求指派獨立檢察官調查。聯邦最高法院多數意見認為,獨立檢察官可由司法部長以法定事由免職、任務與任期均受嚴格限制、並無政策制定權,且啟動條件高度狹窄,因此其性質屬憲法上的下級官員(inferior officer),國會將其任命權授予特別法庭不違反任命條款。黃丞儀老師提醒大家,這個判決涉及80年代崛起的原旨主義(originalism)的爭辯,因此要細究美國憲法的原文:
Article II, Section 2, Clause 2:
“He shall have Power, by and with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Senate, to make Treaties, provided two thirds of the Senators present concur; and he shall nominate, and by and with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Senate, shall appoint Ambassadors, other public Ministers and Consuls, Judges of the supreme Court, and all other Officers of the United States, whose Appointments are not herein otherwise provided for, and which shall be established by Law; but the Congress may by Law vest the Appointment of such inferior Officers, as they think proper, in the President alone, in the Courts of Law, or in the Heads of Departments.”
  Morrison 判決中,Scalia大法官對行政權採取的理解,就是源自第二條 Take Care Clause,指出總統必須確保法律被忠實執行,而此義務推導出總統對行政官員的普遍監督權與免職權。因此,Scalia 認為多數意見所稱的部分控制本身就違憲,因為一旦某項職務被確認為典型行政權,即使重要性不大也應完全由總統統轄。多數意見誇大了總統對獨立檢察官的控制,也疏於建立可操作的標準來界定行政權核心,因此導致官員「活力受挫」。Scalia 認為,集中行政控制更能保障個人自由:若檢察官濫權,人民可直接追究總統政治責任。反之,權力分散於多元行政單位,則容易找不出課責對象。Scalia 並引用 Hamilton 在聯邦黨人文集70號強調的行政活力,主張總統必須能「叫得動」行政官員,否則行政部門將失去憲法設計所要求的統一性與有效性。
【功能論與形式論】
  80年代有關權力分立的理論,經常以功能論和形式論作為分野。但隨著二十世紀的國家任務擴張,功能論與形式論之間的差異愈來愈難以辨識。制度設計上,美國的獨立機關通常由國會立法創設、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並賦予任期保障,使其僅在特定法定事由下得被免職。林子儀教授在 1993 年即指出,三權分立的目的在防止權力集中,其手段未必必然採取形式論,只要能維持權力均衡、防止行政獨大,即能避免專制。獨立機關正是因應行政實務與「社會變遷」形成,並非憑藉理論建構。大法官在釋字第 613 號中採取類似論證,認為獨立機關的目的在於在法律授權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對個案決定的指揮監督,使其得以依專業自主運作。但在行政院作為最高行政機關的憲法架構下,仍須保留行政院院長對其重要人事之決定權,落實行政一體與責任政治。Scalia 在Morrison 中的不同意見,因著Federalist Society的操作,逐步發揮深遠影響。川普第一任期間任命的聯邦法官多為該組織成員,三位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亦然,使九〇年代原本在學界相當邊緣的保守派法學理論,如文本主義與行政權一元論,最終成為現在判決的核心。
  川普政府2.0上任後,將政策影響力高的公務員大規模重新分類為 Schedule F,撤除終身職保障,並大規模免職 FBI 與 DOJ 高層、解職聯邦貿易委員會委員兩名(Trump v. Slaughter),在DOGE協助下發布命令關閉聯邦教育部、終止 USAID 的運作、直接宣布免職聯準會理事 Lisa Cook,都是這股保守派法學運動的開花結果,甚至可能超過原先倡議者的預期範圍。
【Collins v. Yellen】
   2021年Collins v. Yellen一案,法院審理 Fannie Mae 與 Freddie Mac 在 2008 年住房危機後被政府接管的相關爭議。本案Alito 主筆的多數意見將免職權推向極端,主張憲法禁止對總統免職權施加任何程度的限制,並認為總統必須能免職所有與其政策不符、裁量不智、效率不彰、甚至僅僅讓總統「失去信心」的官員。如此強烈的用字淺詞近乎否定了政府內部多元觀點的可能,也顯示行政權一元論下的政治權力大幅集中於總統個人的現象。然而,如聯邦黨人論集(Federlaist Papers)的討論,共和體制必須強調不同機關之間的相互制衡,以及促進民主審議,這樣的體制是否仍符合制憲先賢的共和理念。
  Kagan 在 Collins 的協同意見中,批評多數意見刻意擴張 Seila Law 的適用範圍,指出多數意見甚至未提及 Seila Law提出的「重大行政權力」分析框架,逕自宣稱免職限制的合憲性不再取決於機關權力的性質,導致任何由單一首長領導的機關不論其功能都必須接受可任意免職的要求。她認為,法院本可依循先例原則,僅以 FHFA 的法定理由免職條款與 Seila Law 不符為由作出結論,而無須提出「超出必要範圍」且以有缺陷理論為前提的論證。Sotomayor 的不同意見更直接指出,本案機關性質與 CFPB 不具可比性。FHFA 管制的是政府資助企業,因此將其與 Seila Law 等者等之,是範圍過度的司法干預。
  這個傾向在 Trump v. Wilcox 的暫時處分案件更進一步被強化。Kagan 指出,NLRB 與 MSPB 明顯屬於 Humphrey’s Executor 的典型機關(多成員、跨黨派配置、執行準立法或準司法功能),多數大法官同意的暫停效力(stay)等同於在緊急程序下形式推翻 Humphrey’s。我們無法忽視行政權的擴張已進入前所未見的階段,在法院等待完整審理的同時,最高法院的多數已經展現願意推翻長期存在判決到的傾向。黃丞儀老師認為,既然 Roe 和Chevron 都已被推翻,未來教科書中獨立機關合憲的觀點很可能也將被改寫。
  如果將2024 年Trump v. United States和 Seila Law一起觀察,可以看見一位握有全部行政權、並對任內行為享有近乎不可觸及刑事豁免的總統。這種權力高度集中的結果自然導致「國王再現」的擔憂。自由派學者 Peter Shane 指出,行政監督固然必要,但不應被想像為包山包海,這必然已偏離制憲者對共和政府的期待。
  1980 年代的新自由主義管制改革在 Clinton 時期透過 OIRA 得以延續,形塑出行政國家內部權力競逐的持續格局。正如 Kagan 在Presidential Administration指出,美國行政國家的歷史本質上是總統、國會、司法部門,以及行政機關內外部利害關係人爭奪政策主導權的歷史,而「誰掌握政策」即成為核心問題。80年代以Scalia大法官為首的保守派一方面支持 Chevron ,維持行政機關在法律解釋上的優越地位,另一方面卻反對 Humphrey’s Executor 的獨立機關,主張行政權必須集中於總統。其心中的理想型就是雷根總統領導的共和黨政府,藉以移除70年代的各項進步政策。原本自由派應該是反對這樣的主張,但Clinton 政府延續雷根時期創造的各種總統行政措施,曾經擔任柯林頓政府官員的Kagan解釋這是 透過內部控制以維持理性政治的模式。這個趨勢到了小布希總統延續下來。只有Hillary Clinton在2007年參選過程中明確反對行政權一元論、主張在權力分立下應節制總統權力。但最終擔任總統的歐巴馬並沒有反對總統行政的擴張。
【Calabresi & Rhodes, “Structural Constitution”】
  在Morrison判決之後,Calabresi 與 Rhodes在Harvard Law Review發表一篇奠立行政權一元論的論文,他們認為,總統不僅擁有行政權的整體授權,更因此享有指揮、控制與監督所有行使行政裁量權的下級官員與行政機關的權力。換言之,任何試圖行使行政權的官員或機構,其行為均必須服從並服膺於總統的最終決斷,總統得以透過命令、監督與免職等方式維持行政部門的統一性與一致性。若總統缺乏實質指揮監督之權,「書面意見」條款便形同贅文,不能以此推翻vesting clause提及的行政權統一性。
【Lessig & Sunstein: The President and the Administration】
  對此,Lessig 與 Sunstein 在The President and the Administration一文中反駁這種原旨主義,認為他們並非真正還原制憲者原意。制憲者在構思行政部門時採取的是務實且傾向有限政府的態度,既未試圖建構統一的階層化行政體系,也未賦予總統完全支配行政部門的權力。以行政偵查與起訴權為例,Scalia 雖在 Morrison 不同意見中主張此為最純粹的行政功能,應由總統統轄,但根據Lessig對美國法律史的考察,司法部直到 1870 年才成立,早期聯邦政府中根本不存在集中化、階層化的法律事務部門。Lessig 與 Sunstein 因此認為,當代行政一元論者所想像的「統一行政部門」在歷史上從未存在,而制憲者的實際做法反映的是多元、分散且受多重權力來源相互節制的行政架構。學者認為美國憲法創造的是一種「混合式行政權」,亦即,所有政治性功能以及部分行政功能由總統行使,而哪些行政功能應保持與總統的距離,則透過國會立法加以比例分配,以避免政治干預破壞行政專業。
  這一設計也解釋了 executive departments 與其他 departments 的差別。Sunstein 與 Kagan 皆意識到行政管制的重要性,並主張行政體系中需要保持一定程度的制衡與集中。專家政治是否真的能完全免於政治干預,本身就存疑。然而,美國制憲者確實重視協調一致、政治課責與行政效率等價值。此外,學者提出的「暴君恐懼症」(Tyrannophobia)強調,考量到建國歷史讓美國對強大的行政權保持戒心,民選總統的定期選舉、政治課責機制及多層次民主制度,足以避免行政權一元論自然滑向專斷。然而,從具體事態發展觀之,美國是否仍能依靠傳統的權力分立架構防止行政權過度集中,已經越來越令人憂心忡忡。若將總統視為行政國家的「單一監督者」,就必須回答「誰來監督監督者」。
  黃丞儀老師表示,他在前半演講未特別談及台灣,因為要類比並不容易。不過,我們也可以思考,台灣總統的憲法權限一樣並不明確,過去馬英九當總統時,也可以觀察到接近超級總統制的運作型態。撇除最高法院的組成影響,其實從雷根到歐巴馬,無論民主黨或共和黨,都沒有主張總統權力已經過度擴張。反之,他們往往鞏固甚至擴張前一任留下的行政工具,行政權集中在總統身上並非特定政黨獨有,unitary的膨脹與其說是政黨差異,或許可以說是「歷史共業」。然而,兩黨對於行政權的自我節制敘事上卻相當不同。Kagan 認為民主黨設置 OIRA 等,是從內部程序對行政節制。共和黨則主張行政的官僚體系讓民選總統壯志未酬。如果共和黨真心要追求 小政府(limited government),難以解釋為何在川普任內採取前所未有的總統權力極大化,包括濫用以 unitary executive 名義大幅擴張總統的人事控制權至可罷免聯準會理事的程度。黃丞儀老師認為這固然是政治極化的結果,但也可以說政黨最終可能都是本於自身的利益在行動。
【Q&A】
  法理學與人權中心主任陳昭如老師主持提問階段時,表示保守法律運動如何在數十年間,成功將其價值理念轉化為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值得研究。從 originalism 、 textualism到 unitary executive ,輔以對司法任命的掌控,可以說保守法律運動已然成功重塑美國當代法學與憲政秩序。此外,陳老師也指出,要求AI介紹Seila Law v. CFPB時,AI給出相當右翼的答案,經過引導指示後,呈現觀點才趨於黃丞儀老師呈現的美國司法實務見解和學者詮釋,因此我們在使用AI上,務必留意大數據塑造的特定觀點。
  顏厥安老師提問,文本主義的脈絡下,Take Care Clause 中的 faithfully 應該也有規範意涵,然而當前文本主義論者似乎鮮少觸及此「faithfully」的要求?
  涂予尹老師提出的第一個問題是,從 unitary executive power 的觀點,是否仍可能透過立法權,為行政權的集中化找到平衡方式?如演講所指出,當前美國對單一行政權的憲法論證主要從第二條出發,而獨立機關的合憲性則面臨愈來愈大的挑戰。然而,若回到政治部門競逐權力的設計,也就是行政權與立法權在制度上必然存在對抗性,是否仍可從立法權出發,重新思考對行政權的界線?像是 IEEPA(1977 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是否得作為課徵關稅依據的爭議?還有2000 年代以來的 non-delegation 也討論行政權的擴張能否透過要求「明確授權」重新受到制約。第二個問題則是,台灣2024以來立法權擴張的情形如果發生在美國,川普可能會用什麼方法面對,這樣有什麼問題?台灣長期強調法律保留原則,因此行政權較弱勢。如果行政部門希望回收部分治理權力,有沒有可能透過詳細的聽證程序基礎來提升正當性,對抗立法機關?
  林建中老師從獨立機關的財政自主性切入討論,指出CFPB 是單一首長制,而且直接向受規範產業收取費用,脫離一般預算程序在運作。這種財政上的獨立或許比其合議或獨任的組織型態更能彰顯獨立機關在憲政秩序中的特殊位置。林建中老師認為,台灣也可觀察到金管會原本設為委員會制,卻在缺乏公開論證的情況下轉為獨任制,或證交所、銀行公會等準官方機構能藉由向業界收費而具高度財政自主。因此,在分析權力制衡時,似乎有兩種框架,一種是從「民選政治部門v. 專家治理」的對抗觀察,第二種是常見的「行政v. 立法」權力分立。哪一種是比較適合的取徑?
【回應】
  黃老師表示,針對顏老師所提及的 faithfully 一詞是否曾在制憲史或判例中受到充分討論,自己的研究有限,但根據印象的確如顏老師的推測,unitary executive 的論者普遍刻意迴避對「忠實執行法律」的深入詮釋。另一方面,若由 unitarian的立場思考,可能主張既然行政權整體賦予總統,那麼「忠實」義務首先應理解為下級官員對總統的忠誠,而非對國會的忠誠,因此,即便國會制定了某項法律,總統仍可主張其有權在執行層面作出獨立判斷與解釋,甚至透過 signing statements 宣示對國會法律的不同意見。小布希政府就曾用 signing statements 來提出行政部門對立法文本的理解。在 Chevron 的年代,若國會意思不明確,行政機關得以主張優先解釋權,疊加上 unitary executive ,總統本身甚至可能成為 how faithfully 的最終詮釋者。然而,目前聯邦最高法院一方面推動 unitary 理論以強化總統權限,另一方面卻又推翻 Chevron,改用重大問題原則(Major Question Doctrine,MQD)作為限制行政權自行解釋法律的標準。 然而MQD所謂的「政治經濟重大」(politically and economically significant)不如德國「重要性理論」具體,也沒有提供可以操作的判準,使行政、立法與司法之間的權力邊界更為不確定。不過,即使在廢止 Chevron的先例,聯邦最高法院的保守多數的審查結果可能仍會傾向支持共和黨政府的解除管制政策,而實質關鍵仍在於對行政部門的控制權與下級官員的任免權。
  針對涂老師、林老師的提問,黃老師指出從更長時段觀察,美國的獨立機關的正當性也經歷了轉移。在 unitary executive 理論尚未興起以前,「獨立機關」被理解為一種expertise governance的安排,目的是讓技術官僚在不受政黨利益與短期政治算計的情況下做出公益判斷。然而,unitary 的論述改寫了整個這個結構,獨立機關這種新政時期為了提升專業治理而設置的制度,反而變成需要處理的「憲法問題」。
  當技術的角色從憲法消失,剩下的可能只是一場政治部門間,兩隻黑手的赤裸裸的權力對撞。而轉向之所以可能,是因為美國憲法文本僅提及行政權,沒有規範行政部門(department),現在龐大的行政國家全由立法與政治實踐逐步創造而來。Unitary 論者遂藉此主張:既然行政國家的規模已遠超制憲者想像,總統獨享的行政權已經高度割裂,應由總統收回控制權,藉此恢復行政權的統一與「活力」。這種收回權力的過程實質上也是實質的憲法變遷,
  按照 Sunstein 與 Lessig 的想法,行政國家的調整理應透過國會與行政部門的協商與修法完成,而非由總統片面以unitary 理論權力集中,這將造成權力分立的傾斜。然而,在當前高度極化的美國政治下,政治部門幾乎不可能回到一種共享、審議與協力的治理模式,因此整個場景愈來愈像是毫不掩飾的權力爭奪戰。如果聯邦最高法院今日偏向支持 unitary excutive來擴張共和黨總統的權限,但未來若改由民主黨執政,也可以觀察法院是否會限縮行政權?還是同樣維持這種總統權力極大化的憲法框架?如果法院因為執政黨而改變立場,那麼權力分立只剩下政治上策略計算,憲法學者也會質疑:憲法去哪裡了?

參考資料:
• 黃丞儀老師演講投影片
• Calabresi, Steven G., and Kevin H. Rhodes. "The structural constitution: Unitary executive, plural judiciary." Harvard Law Review (1992): 1153-1216.
• Kagan, Elena. "Presidential administration." Harv. L. Rev. 114 (2000): 2245.
• Lessig, Lawrence, and Cass R. Sunstein. "The president and the administration." Columbia Law Review 94.1 (1994): 1-123.

本週四 12/4 19:00-21:00 是另一種美國法系列的最後一個場次,本場演講邀請黃丞儀研究員,講題為Seila Law v. CFPB(2020)——美國總統君主制的興起?已報名者敬請準時出席,本場次現仍開放報名,期待各位的到來。
01/12/2025

本週四 12/4 19:00-21:00 是另一種美國法系列的最後一個場次,本場演講邀請黃丞儀研究員,講題為Seila Law v. CFPB(2020)——美國總統君主制的興起?
已報名者敬請準時出席,本場次現仍開放報名,期待各位的到來。

下週9/25(四)19:00-21:00 即將迎來場次一,顏厥安教授的演講「Dred Scott v. Sandford:內戰前法學(antebellum jurisprudence)與美國憲法的種族主義初探」,歡迎各界踴躍參與!

轉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人權與法理學研究中心、財團法人紀念殷海光先生學術基金會活動消息:
【另一種美國法:進步神話之外的聯邦最高法院判決】
報名連結:https://forms.gle/hbjEMYtVz98jhmDW8

美國法律史經常被包裝成一步步走向平等的進步敘事,最高法院更是被描繪成自由與平等的推手。然而,細細檢視歷史,會發現法院也同時作出違背正義、鞏固並強化壓迫的裁判。
本次系列演講以四起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為核心,帶領與會者進入進步神話背後的陰影:從已被視為歷史恥辱的 Dred Scott v. Sandford(1857)與 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1944),到在性別平等與憲政架構上持續引發爭議的Geduldig v. Aiello(1974)與 Seila Law v. CFPB(2020)。橫跨19世紀、20世紀與21世紀的四個判決,可以看見法律在不同時代如何被用以正當化壓迫。

【場次一:Dred Scott v. Sandford:內戰前法學(antebellum jurisprudence)與美國憲法的種族主義初探】
時間:9/25(四)19:00-21:00
地點: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1401室
主講人:顏厥安(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場次二:Geduldig v. Aiello:母職高牆與性別平等】
時間:10/16(四)19:00-21:00
地點: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1401室
主講人:李立如(中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場次三: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當國家安全遇上種族平等】
時間:11/6(四)19:00-21:00
地點: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1401室
主講人:陳昭如(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場次四:Seila Law v. CFPB:美國總統君主制的興起?】
時間:12/4(四)19:00-21:00
地點: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1401室
主講人:黃丞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 臺大法律學院位於臺大的辛亥路出入口
搭乘捷運至科技大樓站沿復興南路步行約10分鐘、至公館站進入台大校園步行約30分鐘
§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人權與法理學研究中心、財團法人紀念殷海光先生學術基金會
§ 本活動可計臺大法律系大學部服務學習時數、碩博士畢業時數
§ 聯絡人:鄭佩尹助理 [email protected]

24/11/2025

【政經憶典:政治、經濟思想經典導讀】
講座簡介

11月26日(三)19:00~21:00 為「政經憶典」系列講座的第三場,邀請謝世民老師由德沃金回答「什麼是自由主義?」談起自由主義。
參考文本: 《A Matter of Principle》第八章 “Liberalism"

講座持續報名中,機會難得,座位有限額滿為止!

活動報名連結:https://forms.gle/YgEkGTZdRnAedLgGA

24/11/2025

【2025下半年度法理學經典導讀】

各位法理學會的舊雨新知大家好。本學會下半年的法理學相關活動將陸續出爐。其中,經典款的法理學經典導讀,有安排兩個場次,分別是由廖宜寧老師和林執中老師,為我們導讀Arthur Ripstein對於康德法政哲學的詮釋以及Frederick Schauer對於司法推理的論述。歡迎各位踴躍參加,一起聽老師們深入淺出地介紹法理學對於這些問題所提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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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次一:Arthur Ripstein, Force and Freedom: Kant's Leg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時間:9.30 (二) 1900-2100
地點: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1303室
導讀:廖宜寧 (政治大學法學院)
主持暨與談:馮聖晏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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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次二:Frederick Schauer, Playing by the Rules: A Philosophical Examination of Rule-Based Decision Making in Law and in Life

時間:11.24 (一) 1900-2100
地點: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1303室
導讀:林執中 (東吳大學法學院)
主持暨與談:程源中 (陽明交大百川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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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無需報名,實體參加可折抵台大法律學院服務學習時數。
§本活動有線上直播,無法實體參加者,屆時可上台灣法理學會Youtube頻道觀看 https://www.youtube.com/
§主辦單位:台灣法理學會、台灣大學法律學院人權與法理學研究中心、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當國家安全遇上種族平等演講紀錄】講者:陳昭如 教授時間:2025年11月6日19:00-21:00地點:台大法學院霖澤館1401教室「另一種美國法:進步神話之外的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系列...
06/11/2025

【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當國家安全遇上種族平等演講紀錄】
講者:陳昭如 教授
時間:2025年11月6日19:00-21:00
地點:台大法學院霖澤館1401教室

「另一種美國法:進步神話之外的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系列演講場次三,由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人權與法理學研究中心主任陳昭如教授主講「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當國家安全遇上種族平等」。陳老師以美國二戰期間針對特定種族設置「集中營」的歷史與判決,討論美國最高法院戰時權力與人民權利的權衡,並進一步批判當代政治語境中,「國家安全」如何持續被用以形塑我們在人權價值上的抉擇與理解。
首先,陳老師在簡報封面展示多張影像:年輕時訴訟中的Fred Korematsu、晚年接受媒體訪問的照片,以及他與美國民權運動象徵人物Rosa Parks的合影。陳老師指出,討論歷史案件時,可以從現在出發,回顧過去,當我們立足於當下的視角,更能理解歷史如何延續在其中。老師提到Star Trek的演員George Takei與日裔女性Yuri Kochiyama投入社會運動的經驗,指出儘管媒體與歷史書寫往往忽略亞裔角色,這些生命經驗所展現的團結與抵抗呈現了過往如何被選擇與遺忘,也促使人們思考歷史記憶的形成與權力的界限。再者,陳老師援引一則新聞批評,指出美國政府將二戰期間曾作為日裔集中營的Fort Bliss改作移民及海關執法局(ICE)的拘留中心。報導引述日裔社群代表的發言,認為以「國家安全」之名為大規模監禁辯護的語言修辭,與當年迫遷與拘禁的邏輯如出一轍。其中,在Trump v. Hawaii案中,夏威夷州挑戰川普政府的移民禁令,恰逢羅斯福總統發布拘禁日裔總統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下稱EO)七十五年。夏威夷州長在公開聲明中指出,從最初看似微不足道的文化差異論述,到逐步剝奪與貶抑特定群體的言語與政策,包括排華法案、EO與戒嚴令等,其形式上或許經過更新,但歷史的陰影始終未曾散去。
【歷史背景】
1942年2月19日,羅斯福總統發布EO 9066,授權軍事將領劃設排除區(exclusion zones),得以將特定平民驅離該地區。命令本身並未明言Japanese或internment,在文字上看似種族中立,然而實際執行時卻以日裔族群為主要目標。老師也提到,在本案中必需留意到用字的選擇,例如,「forced removal」與「evacuation」在字面上皆可譯為「撤離」,但前者中種被迫離家的暴力本質,後者則可能淡化其強制性。而「incarceration」(監禁)較「internment」(拘禁)更能反映被剝奪自由的事實;「concentration camps」也比「relocation centers」(遷居中心)更貼近真實情境。

1942年,美國在珍珠港事件後授權軍方設置排除區並強制遷移日裔居民。年僅23歲的Fred Korematsu拒絕報到,以個人行動抗議不公命令。此案遂成為戰時種族歧視與國家安全衝突的代表性訴訟,並與Hirabayashi、Yasui、Endo案並列為日裔拘禁系列判決。Korematsu主張行政命令違反憲法平等與正當程序,且未逐案審查。政府則辯稱該措施屬軍事必要,並非出於種族偏見。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原有意挑戰命令合憲性,惟全國理事會因戰時壓力退卻,僅西岸分部堅持代理,即使在人權組織內部,國家安全亦足以動搖平權信念。1944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以6比3維持定罪。多數意見承認種族分類為「可疑類別」,須經最嚴格審查,但認定「迫切公共必要性」足以正當化驅離令。法院引用Hirabayashi案,認為此舉屬戰時權限範圍,並區分「驅離」與「拘禁」以限縮審查。雖承認無辜者受害,但以「戰爭本就艱難」作為辯解。

陳老師接著介紹三位大法官的不同意見。首先,Owen J. Roberts嚴斥多數意見「以假設取代事實」,指出驅離令與拘禁措施不可分割,皆屬同一強制拘留計畫,並非暫時性措施。他質疑:「既知結果是集中營,為何仍假裝討論抽象的驅離令?」此種虛構的區分掩蓋了國家暴力的真實。他進一步指出命令矛盾之處,離開是犯罪,不離開亦是犯罪,形同剝奪公民選擇,構成對正當程序的侵害。Frank Murphy大法官則認為,該命令並非基於緊急軍事危難,而是出於種族偏見與政治恐懼。政府預設所有日裔皆具破壞傾向,但FBI與軍方情報並無相關證據。確有個別不忠者,卻不足以否定整體族群的忠誠。Murphy痛斥此舉將歧視制度化,強調民主社會中不容任何形式的種族歧視,憲法保障的居民,不僅是公民。陳老師補充,Murphy腳註指出,經濟動機亦深植其中。當時加州白人農業團體公開表示,希望藉機「擺脫日本人」以重掌市場,顯示排外與利益糾葛的交織。而英國在戰時仍逐案審查外僑忠誠,對比美國的大規模拘禁,更顯其制度性失衡。Robert H. Jackson大法官最後指出,Korematsu是一位生於美國的公民,未有犯罪事實,唯一「罪名」是他的祖先是日本人。這違反了個人責任原則。Jackson警告,若法院為違憲命令背書,即等同為權力上膛,讓種族歧視隨時得以重啟。
【歷史可能不同嗎?】
陳老師引批判種族理論學者Robert Chang的「重寫判決」的方式想像Korematsu案的另一種可能:假設當年主筆著名Footnote 4的Stone大法官擔任意見書撰寫者,他或許會以不同的價值出發,強調「基於膚色與祖先的偏見,與我們的傳統與理想不符」。在這樣的假設中,Stone可能會明言:正如Dred Scott案在宣判當時即是錯的,修憲之後仍然錯的,Korematsu案亦應以平等保障原則(Equal Protection Principle)為核心重新審視。問題不在於戰爭的緊急,而在於憲法能否真正實現平等。若以此觀點回看當時的制度差異,日裔美國人是分散而孤立的少數群體,無法以政治力量自我防衛;而德裔、義大利裔的個案卻曾經逐案審查,以區分忠誠與不忠誠者,未被一概視為敵國後裔。陳老師指出,若真要依循Plessy v. Ferguson的「隔離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原則,那麼至少應在事實上給予日裔相同的審查待遇。

【平反之途】
戰後1948年Japanese American Evacuation Claims Act提供象徵性補償;1976年福特總統正式撤銷9066號行政命令;1980年卡特設立「戰時遷居與平民拘禁委員會」,調查後認定集中營政策源於種族偏見、恐慌與領導失能。1983年,Korematsu成功透過coram nobis撤銷有罪判決,他在法庭上回憶最高法院如何論證必須看起來像個美國人。此後,1988年雷根總統簽署Civil Liberties Act,正式向受害者道歉並補償; 1998年柯林頓追授Korematsu「總統自由勳章」。今日,美國多州設立「Fred Korematsu Day」,以紀念他為自由與憲法尊嚴的貢獻。
排外的常規文化
陳老師進一步介紹重新審理是松案義務律師團成員Don Tamaki的觀點,他提醒人們,監禁日裔美國人的歷史不僅關乎自由與財產的剝奪,更深層的問題在於「排外被正常化」的文化。是松案當年能夠發生,正因拘禁公民的行為被社會普遍視為理所當然。當一個行為被視為正常,維持原判也便成為「自然」。Tamaki認為,這套歷史劇本其實屢見不鮮,暴政的邏輯往往遵循三個步驟:煽動偏見、散播恐懼與尋找替罪羔羊、再以陰謀論與謊言製造另類事實。當這三者交疊時,真相便不再重要。陳老師指出,制度性的種族歧視在不同時代以不同形式重現。她提及Trump v. Hawaii案件,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多數意見認為,川普政府的「旅遊禁令」(travel ban)屬於合法的總統權力行使,不涉及國籍或宗教歧視,排除部分穆斯林國家的人民乃基於「合理的國安考量」。判決同時宣告Korematsu案「當年即錯誤」且「在法理上已不具效力」,強調僅基於種族驅逐美國公民的行為「在憲法架構下毫無立足之地」。然而,Sonia Sotomayor大法官在其不同意見中嚴厲批評此判決「以盲目的多數重演過去的錯誤」。演講最後,陳老師分享Ralph Lazo這位墨西哥與愛爾蘭裔美國青年,在17歲時自願進入日裔集中營,只因他認為:「這是不道德的、這是錯的。這些人是我的朋友,我不能袖手旁觀。」陳老師提到在加拿大的Banff國家公園中也曾設有集中營,而臺灣第一位女醫師蔡阿信在二戰期間,也曾在加拿大的集中營工作,臺灣人在當時殖民背景下被視為日本國民的問題值得被深入研究。

【問題與討論】
在討論「集中營」(concentration camp)一詞時,陳老師強調,這樣的用語選擇並非為淡化納粹暴行,而是為了在語言上誠實地呈現國家如何以「安全」之名正當化排除。關於「歸化」與「種族/原國籍歧視」的區分,陳老師指出,當時的判決並未使用「national origin」,而以「祖先」(ancestry)與「種族」(race)表述。華裔美國人並未被拘禁,反映了亞裔群體內部被差異化對待的現象。有聽眾進一步提問,若「從現在出發看過去」,當代美國對「非法移民」的拘留政策能否與Korematsu案相提並論?有同學提問:若逐案審查能避免集體懲罰,是否仍應作為理想的制度設計?陳老師指出,問題恰在於當時社會早已將「日裔=不忠」的聯想內化為常識。即使Ex parte Endo案的主角被法院認定為「忠誠的美國人」,那份「忠誠」也僅是制度為證明自身正當性所需的象徵性例外。陳老師強調,真正的問題不在於是否進行個案審查,而在於審查的前提已被種族化:當「忠誠」成為少數族群才需要證明的資格,它本身就已是一種不平等。而台權會的涂予尹教授詢問民主國家面臨國安威脅時,法院應如何介入?陳老師認為問題的核心在於「國家安全」是否真構成正當目的,以及政府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她指出,Korematsu案的錯誤不僅在於判斷失衡,而在於將整個族群本質化、預設其「不忠」。

在討論尾聲,顏厥安老師補充指出,「集中營」一詞並非起源於納粹,而是十九世紀末英國在布爾戰爭中為控制殖民地反抗所創,用於大規模拘禁平民。類似設施後來也見於新加坡等地,顯示其殖民統治的歷史根源。顏老師進一步提出思考,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所稱「人民」的保護範圍究竟有多廣?他指出,美國早期並無明確「公民」概念,而是在內戰與新政時期逐步形塑。從羅斯福政府到當時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如何以不同立場回應國家安全問題,值得深思。顏老師也提醒,珍珠港後的美國確實身陷戰略危機,恐懼與不確定讓「安全措施」逐漸演變為對特定族群的集體處置。陳老師於結語回望臺灣,指出國家安全與人權保障的緊張關係從未遠離,若要真正反省「反共復國」的歷史暴力,就必須警惕今日「抗中保台」的語言。

03/11/2025

本週11/6(四)是美國法系列講座的第三場次,由陳昭如老師以「當國家安全遇上種族平等」為主題,介紹惡名昭彰的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1944)——以國家安全為目的,正當化對日裔美國人的集中營與強制監禁。報名持續開放中,期待各位的到來。

報名連結:https://forms.gle/qPG7wkgeWYeYnBRy5

23/10/2025

【Situations of Reproductive Rights in South Korea after the Constitutional Decision in 2019】
報名連結:https://forms.gle/FWojfedaB6Yz5Xd39

主講人:양현아(首爾大學法學院榮譽教授)
與談人:陳昭如(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官曉薇(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暨社會系合聘教授)

時間:11/11(二)13:20-15:20,以及會後交流約兩小時
地點:臺大法律學院霖澤館1301多媒體教室(演講)、臺大社科院710討論室(會後交流)
主辦單位:臺灣大學法律學院人權與法理學研究中心、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亞洲社會比較研究中心

南韓憲法法院於2019年裁定刑法墮胎罪規定違憲,禁止墮胎的法律以保護胎兒生命為目的,並非最小侵害手段,侵害了女性的自主決定權與尊嚴。判決要求國會在2020年底前完成修法,然而,直至條文失效的期限沒有任何修法法案通過,墮胎規範陷入混沌不明的狀態。憲法上承認墮胎權、墮胎去刑罰之後,生育權與生育正義是否真的獲得了保障?

本場演講將回顧2019年的憲法法庭判決,並且探討在憲法化墮胎權之後,韓國的生育正義的政策、社會實踐,以及面臨的困境。特別邀請首爾大學法學院Hyunah Yang(양현아, 梁鉉娥)榮譽教授,教授長期致力於家族法、性別平等、殖民主義、慰安婦與轉型正義、女性主義法學與生育權議題,並曾親身參與2012年墮胎權的憲法法庭案件,不過當時未能推翻墮胎禁令。臺灣近年展開墮胎罪的修法討論,南韓的經驗與困境值得借鏡,由Yang教授探討南韓的實踐,尤具意義。

In 2019,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of South Korea ruled the Criminal Act criminalizing abortion unconstitutional. The Court held that the ban, justified in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of protecting fetal life, was not the least restrictive means. It violated women’s autonomy and dignity. The Court ordered the National Assembly to amend the law by the end of 2020. However, no legislative reform was passed by the deadline, leaving abortion regulation in a state of legal uncertainty. After the constitutional recognition of abortion rights and the decriminalization of abortion, have reproductive rights and reproductive justice truly been secured?

This lecture will review the 2019 Constitutional Court decision and examine Korea’s policies, social practices, and continuing challenges in the wake of the constitutionalization of abortion rights. We are honored to host Professor Hyunah Yang (양현아, 梁鉉娥), Honorary Professor at Seoul National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Professor Yang has long devoted her research to family law, gender equality, colonialism, comfort women and transitional justice, feminist jurisprudence, and reproductive rights, and she directly participated in the 2012 Constitutional Court case, but it could not strike down the abortion ban. As Taiwan embarks on discussions about reforming abortion laws, South Korea’s experience and struggles provide important lessons. Professor Yang’s insights will be especially significant in this context.

§ 本次演講以英文進行
§ 本活動可計臺大法律系大學部服務學習時數、碩博士畢業時數
§ 聯絡人:鄭佩尹助理 [email protected]

【Geduldig v. Aiello :Pregnancy Discrimination and Gender (In)Equality演講紀錄】講者:李立如 教授時間:2025年10月16日19:00-21:00地點: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
16/10/2025

【Geduldig v. Aiello :Pregnancy Discrimination and Gender (In)Equality演講紀錄】
講者:李立如 教授
時間:2025年10月16日19:00-21:00
地點: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霖澤館1401教室

  人權與法理學中心主任陳昭如老師在開場時介紹本次安排「美國法系列演講」,是希望我們不要只看到美國法作為自由與平等象徵的一面,而忽略了它背後的黑暗面。本場次邀請到長期關注憲法與家庭法領域,並深耕於女性主義法學的研究、中原大學法律系李立如教授,講授「Geduldig v. Aiello :Pregnancy Discrimination and Gender (In)Equality 懷孕歧視與性別(不)平等」。

  李立如老師強調,美國最高法院(下稱SCOTUS)歷來以許多「偉大的判決」聞名,這些判決被視為推動社會正義與平等的重要里程碑。然而,如果我們仔細回顧歷史,會發現「黑暗的時代」不但頻繁出現,而且從未真正遠離。雖然人們不會刻意忽略這些時刻,但往往希望它們從未發生過。而當前似乎又是黑暗時代降臨的時刻,歷史就像海浪一波又一波地湧上又退去。

  Geduldig v. Aiello的案件事實,是加州依據失業保險法設立一項失能保險制度,旨在為因疾病或受傷而短期無法工作的私人勞工提供經濟保障。該制度屬於州政府管理的強制性保險計畫,主要對象為未受Workmen’s Compensation Law保障的勞工。根據規定,所有受雇勞工必須從薪資中提撥約 1% 作為保費繳入基金。除非雇主另行提供經州政府認可、內容相當或優於本制度的保險,否則所有勞工均強制參加。然而,該法第 2626 條明定兩項例外排除,其中之一為懷孕相關的疾病或失能,亦即,所有因懷孕、流產或分娩所引起的身體狀況皆不屬於給付範圍。四名女性提起訴訟,爭執將「懷孕相關失能」排除在保險給付範圍之外,是否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增補條款之平等保護原則而構成性別歧視?

Geduldig v. Aiello 一案在當時是全國矚目的訴訟。許多女性團體與民權組織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見書,期待藉此推進以性別為基礎的平等保障解釋。最終,案件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由 Stewart 大法官撰寫多數意見,並以6:3 作出判決。多數意見強調,加州失能保險計畫屬於自給自足的社會保險制度,完全由勞工薪資中提撥1%的組成,不需動用州政府預算,並對低薪勞工提供重要保障。李老師提醒,觀察判決中引用什麼先例,也可以預期下來論述的發展。多數意見對於性別詞彙隻字不提,而是以制度運作與財政規劃為核心,迴避了前述的爭點。判決僅在註腳20,為了回應不同意見指出:由於法規並非在男女之間進行分類,而是在「懷孕的女性」與「未懷孕的人」之間作出區別。對此,Brennan 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主張縱條文表面上中性,若結果是特定群體不成比例承受獨有且重大的負擔,即構成性別歧視。他進一步舉例指出,加州保險計畫涵蓋多種與性別或生理差異相關的疾病與失能,如男性的攝護腺、植髮、拔智齒、鐮刀型紅血球病等,卻唯獨排除懷孕相關的失能。

  Geduldig v. Aiello 確立了「懷孕歧視不構成性別歧視」的立場,使得懷孕女性在憲法層面上難以獲得平等保護的救濟。李老師補充說明,當時女性參與勞動市場的比例持續上升,在少數族裔與低薪階層中懷孕後即被解僱或排除保險給付的情況極為普遍。許多女性被迫向 EEOC 投訴或提起訴訟,然而Geduldig (1974)、LaFleur (1974)、Gilbert (1976),三個判決皆在不同層面上迴避了懷孕與性別的相關性命題。1978 年,《懷孕歧視防治法》(PDA) 通過。然而,李立如老師認為該法帶有pro-life(以胎兒生命權保護論述反對墮胎)色彩。因為立法理由多強調,若缺乏經濟支持,女性可能被迫選擇墮胎,而非以性別平等為中心的論證。而且,PDA並未提供積極的優惠措施,而僅確保不再排除懷孕相關給付。不過,PDA通過以後,在現實層面上大幅改善了懷孕即陷入經濟困頓的窘境。

  老師認為,Geduldig v. Aiello的問題在於形式平等的侷限。民權法第七章對於差別影響的論證,可見於Griggs v. Duke Power Co. (1971) 。最高法院在 Washington v. Davis (1976)指出,僅有不利影響不足以構成違憲,除非能證明立法者有歧視動機或目的。李老師接著談到三種觀點下的女性勞工處境問題。第一種是「保護模式」,主張懷孕或生育的女性需要特別保護,例如我國釋字第807號解釋即強調,懷孕女性基於生理特性與社會功能,國家有義務提供特別的保障。第二種是「矯正模式」,強調應消除性別刻板印象,透過制度修正來實現真正的平等。第三種則是美國法傳統中的「市場中立模式」,強調政府不應干預市場運作,應讓企業依自由契約決定勞動條件。然而,若將性別平等放入市場脈絡中,問題便出現:市場運作並非中立,而是內建了父權的假設。所謂的「市場機制」往往以男性為理想勞工的標準,女性因此被結構性地排除在外。李老師從美國「Lochner時期」切入,指出當時最高法院透過第十四增補條款的實質正當法律程序,發展出「契約自由」的概念,認為政府不得干預個人締結契約的自由。1908年的 Muller v. Oregon 到1923年的 Adkins v. Children’s Hospital,法院改變立場,認為第十九增補條款(婦女投票權)的通過象徵女性已經平等,因此不再需要特別保護。

  回到 Geduldig v. Aiello 的討論,加州政府為其排除懷孕相關失能給付的政策辯護,主張懷孕導致的失能與其他疾病或傷害不同,因為女性在生產後的重返工作率較低,給予保險給付將造成制度負擔與效率下降。換言之,懷孕被視為不具生產性的狀態,女性的離職被合理化為經濟成本。且懷孕是一種正常且可計畫的生理功能,引用 Roe 案的論理,認為女性擁有避孕與墮胎的權利。李老師強調,如果生育自主與生育自由未獲完整保障,性別平等終究無法實現。當法律把懷孕的責任與成本完全私有化。

  最後,李老師以 Gerald N. Rosenberg的書The Hollow Hope: Can Courts Bring About Social Change? 提出反思,指出法院作為人權保障與社會正義的象徵,固然有其推進作用,但往往向前一步,退後三步。因此,若要真正理解司法在性別平等發展中的角色,不能把法院視為「全有或全無」的最終仲裁者。法院其實只是社會變革過程的一部分,與國會立法、社會倡議與公民行動共同作用。就像 Geduldig 之後的運動轉向國會促成PDA的通過一樣,社會正義的推進不應該來自司法的一錘定音改變結構,而有賴於彼此聲音互動、反覆折衝、理想與現實之間的對話交流。

【Q&A】

1. 顏厥安教授提問,如果ERA生效,懷孕歧視的法律論證會不會有所不同? 李老師回應,確實有部分女性主義者認為, ERA若通過會在理論上發揮價值鎖定的功能,有助於把形式平等的法理導向修正為實質平等,使律師與最高法院法官無法再以中性語言迴避性別議題,因此多少有幫助。不過,李老師也強調實踐的落差,像台灣已在憲法層次承認實質平等,但實務上仍主要依循形式平等。
2. 有同學提問,台灣近年常以「少子化是國安危機」為政策論述,這樣的說法是否也意味著將女性的子宮工具化?若國家以公共利益之名強化生育義務,是否應以「人性尊嚴」而非「平等權」作為核心論據,來批判對女性自主的干預?此外,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的意識形態是否是因為其年齡差異,導致在光譜上座落的位置發生偏移?李老師認為當國家以國家存亡為由構框少子化,實際上就是在將生育義務化,把女性的身體視為挽救國家的工具。問題在於,這樣的論述並未同時分攤懷孕、失能、醫療與照顧的社會成本,相關風險仍被私有化,最終使生育自由(包括要生、不生、何時生)轉化為生育義務。而以人性尊嚴取代平等權作為論證基礎,可能還是會落入迴避性別平等的問題。在 LaFleur 案中, Justice Stewart 就是以尊嚴(正當法律程序)為基礎,迴避性別平等的分析,這種做法或許帶有政治策略性。至於大法官立場的變動,年輕法官如 Amy Coney Barrett 代表保守派崛起,但仍須從歷史與制度脈絡來理解。陳老師進一步指出,在 Obergefell中,Justice Kennedy 即以「尊嚴」作為婚姻平權的核心論述,這也是一種迴避特定言說的選擇。
3. 有同學詢問懷孕是否可能被視為「生理疾病」納入失能給付範圍?老師認為,如何定性懷孕、是否要將懷孕自成一類,也是很重要的問題。若將懷孕視為疾病,容易牽涉到病理化與污名。將懷孕納入失能保險給付,主要考量在於補償工資損失與醫療開支,並非將懷孕視為疾病,而是承認其短期失能與社會支持的必要性。
4. 另有同學詢問關於性別刻板印象的論證,以及若法院僅是社會體系中的一環、而非最終行動者,那我們是否仍需要法院的存在?老師認為刻板印象中的「差異」並非所問,在這些案件中,女性在社會與經濟上的不利處境才是爭點。法院在仍有其必要性,即便法院不做最終的行動者,僅是社會中的一環,他也是社會的重要環節。不同於立法機關,法院必須在判決中提出理由與論述,這些理由提供社會辯論、批判、交流、反思的平台。即使法院的結論未必「光明」,但司法的論述性本質讓社會得以持續修正與邁向平等。

16/10/2025

台灣法律與社會學會成立大會暨第一屆年會「法律與社會研究的知識宣言:跨界、實作與在地連結」,報名開始!

歷經逾半年的籌備,台灣法律與社會學會即將正式成立,並於2025年11月22日(六)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舉辦成立大會暨第一屆年會。地點在四樓的王文杰講堂。

我們將以「法律與社會研究的知識宣言:跨界、實作與在地連結」為主題,回顧法律與社會研究在台灣的發展,聚焦當下關鍵的議題,並展望學科未來的發展,透過跨域對話、理論實踐與在地連結,拓展法律與社會研究的想像。

本屆年會串連聚焦、橋樑、對話、工具、行動與組織等六大面向,邀請實務工作者、法學界及社會科學界的學者一同以論壇形式交流,期望藉由不同領域的觀點與經驗,回應台灣法律與社會的挑戰與可能。同時,我們也希望這場年會能成為新一代學者與研究者的交流平台,促進社群連結與研究合作,持續開展台灣脈絡下的法律與社會研究。

在此,我們誠摯邀請學術界、實務界與社會各界關心台灣法律與社會研究的朋友,一同參與並見證這個屬於台灣法律與社會研究的重要時刻。

報名表單連結:https://forms.gle/kd8XcJLpwziZzkZb6

若有任何年會相關之事宜,歡迎聯繫年會籌備工作小組:[email protected]

【𝐃𝐫𝐞𝐝 𝐒𝐜𝐨𝐭𝐭 𝐯. 𝐒𝐚𝐧𝐝𝐟𝐨𝐫𝐝:內戰前法學(𝐚𝐧𝐭𝐞𝐛𝐞𝐥𝐥𝐮𝐦 𝐣𝐮𝐫𝐢𝐬𝐩𝐫𝐮𝐝𝐞𝐧𝐜𝐞)與美國憲法的種族主義初探 演講紀錄(下)】▍美國憲法是支持奴隸制 (proslavery)的憲法嗎?顏厥安老師指出,戰前美國法學的...
25/09/2025

【𝐃𝐫𝐞𝐝 𝐒𝐜𝐨𝐭𝐭 𝐯. 𝐒𝐚𝐧𝐝𝐟𝐨𝐫𝐝:內戰前法學(𝐚𝐧𝐭𝐞𝐛𝐞𝐥𝐥𝐮𝐦 𝐣𝐮𝐫𝐢𝐬𝐩𝐫𝐮𝐝𝐞𝐧𝐜𝐞)與美國憲法的種族主義初探 演講紀錄(下)】

▍美國憲法是支持奴隸制 (proslavery)的憲法嗎?
顏厥安老師指出,戰前美國法學的特色在於,司法被視為避免分裂與內戰的工具尋求妥協。這種妥協使戰前法學帶有支持奴隸制的傾向,南方菁英更藉由州權理論、財產權理論等建構維護奴隸制的法學基礎。Dred Scott 判決便展現出這套看似嚴謹卻導向不正義的論證。Joseph Story 雖曾在 Amistad 案支持自由,但在 Prigg v. Pennsylvania 卻認為奴隸制是建國的基礎。至於憲法本身,1787 年的制度設計其實保障了奴隸制的存續,修憲高門檻更可能使奴隸制度延續不斷。雖然部分學者否認原初憲法是支持奴隸制,但顏老師強調,問題不在政治語言,而在制度實際承認人可為財產。從這角度看,美國憲法確是「支持奴隸制的憲法」。最後,他提醒最高法院歷來真正推動改革的時間極短,我們必須認識法院有時候反而是改革的限制或障礙。
▍ 參考資料:
1. 顏厥安,Dred Scott v. Sandford:內戰前法學(antebellum jurisprudence)與美國憲法的種族主義初探演講大綱。
2. 顏厥安(2022)。法治原則包含民主嗎?一個當代理論的反省。思與言:人文與社會科學期刊,60(3),90-164。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
▍ 回應& With Malice Toward None
在進入 Q&A 前,陳昭如老師以女性主義法學觀點回應。提醒Dred Scott 案中不僅有 Dred Scott, Harriet Robinson Scott 亦為原告,但在歷史敘事中女性經驗卻常消失。而前述Jefferson 與 Sally Hemings 的關係雖無定論,卻難以被視為平等,不應被浪漫化。最後陳老師分享 George Washington 遺囑中的有趣故事,並推薦了 Derrick Bell 與 Dylan Penningroth 的著作作為延伸閱讀。顏老師則在中場播放了電影《林肯》的配樂 With Malice Toward None。
Q&A環節,有同學問及奴隸是否有守法義務。顏老師回答,當奴隸被置於人與動物間的地位,其約束就並非來自法,而是源於規訓與暴力。關於法院的保守性與改革角色,顏老師回應,司法的遲延有時無可避免,甚至必須認為有所回應已屬不易。因此,我們也要嘗試立法與行政的力量。最後,有同學也提到歐巴馬時期的自由派高院與後來的保守反撲,顯示司法進展不僅有限,甚至常伴隨反挫。關於司法能否推動進步,顏老師認為近年許多國家憲法法院皆高度政治化,難以真正解決分歧,只能在特定氛圍下進行微調。陳昭如老師則補充,近年「重寫判決」的行動也針對 Dred Scott 案,挑戰官方敘事。

【𝐃𝐫𝐞𝐝 𝐒𝐜𝐨𝐭𝐭 𝐯. 𝐒𝐚𝐧𝐝𝐟𝐨𝐫𝐝:內戰前法學(𝐚𝐧𝐭𝐞𝐛𝐞𝐥𝐥𝐮𝐦 𝐣𝐮𝐫𝐢𝐬𝐩𝐫𝐮𝐝𝐞𝐧𝐜𝐞)與美國憲法的種族主義初探 演講紀錄(上)】講者:顏厥安 教授時間:2025年9月25日19:00-21:00Dred Scott ...
25/09/2025

【𝐃𝐫𝐞𝐝 𝐒𝐜𝐨𝐭𝐭 𝐯. 𝐒𝐚𝐧𝐝𝐟𝐨𝐫𝐝:內戰前法學(𝐚𝐧𝐭𝐞𝐛𝐞𝐥𝐥𝐮𝐦 𝐣𝐮𝐫𝐢𝐬𝐩𝐫𝐮𝐝𝐞𝐧𝐜𝐞)與美國憲法的種族主義初探 演講紀錄(上)】
講者:顏厥安 教授
時間:2025年9月25日19:00-21:00
Dred Scott v. Sandford:內戰前法學(antebellum jurisprudence)與美國憲法的種族主義初探 演講紀錄

講者:顏厥安 教授
時間:2025年9月25日19:00-21:00

▍ 陳昭如老師開場:美國法的另一個面向
今晚的演講由臺大人權與法理學中心主任陳昭如教授開場,介紹與殷海光基金會合作的系列講座「另一種美國法:進步神話之外的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旨在希望大家在認識美國法時,能有不一樣的角度——除了看到美國最高法院近年的保守化現象,也可以去重新思考其被建構出的進步價值圖像的真實性。顏厥安老師進而指出Dred Scott是一個美國法必學的案件,可是在台灣的英美法學教育卻鮮少談及本案,課程往往著重介紹美國正面的面向,容易讓人誤以為美國最高法院已經處理了各種過往的問題。

▍ Dred Scott:A Simple man who wanted to be free.
顏老師表示,隨著美國川普總統第二任期以來對 DEI 的敵視態度,Dred Scott v. Sandford顯得日益重要。在正式進入案件之前,必須先說明,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誤植了被告的姓氏 Sanford,而非判決書所載的 Sandford。而原告 Dred Scott 原為 Blow 家族的奴隸。1832 年,Blow 先生過世前將 Scott 出售給美國陸軍醫師 John Emerson。Emerson 帶著 Scott 前往 伊利諾伊州軍隊駐紮地以及當時屬於自由地區的威斯康辛領地。1836 至 1838 年間,Scott住在 Fort Snelling並與 Harriet Robinson 成婚,由 Harriet 的主人主持婚禮。當時法律不承認奴隸具有締結婚姻的能力,因此這段婚姻後續成為 Scott 主張其已成為自由人的重要依事證。1843 年Emerson 過世,此時已有兩個女兒的 Scott 全家,成為 Emerson 遺孀 Irene Emerson 的財產。1846 年,Scott嘗試買下全家自由,但遭 Irene 拒絕。隨後,Scott 以「自己已因居住在自由地區而成為自由人」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
Scott 的主張基礎來自英國 1772 年的判決 Somerset v. Stewart。該案指出,奴隸只要進入 nonslave jurisdiction(無奴隸制度的司法管轄區域)即可獲得自由。顏老師提到,在英美法傳統中,當事人可以援引其他國家的判決作為主張依據。因此1850 年,聖路易法院判決 Scott 勝訴。然而,1852 年,Missouri最高法院卻推翻了歷來的見解,判決 Scott 敗訴,並指出應當盡一切努力維護奴隸制度。大約此時,Irene 將 Scott 一家的所有權轉移給弟弟Sanford(紐約人),Scott從而對 Sanford 提起聯邦法院訴訟,主張 diversity jurisdiction。而Sanford 則提出抗辯,認為 Scott 並不具當事人事格,因為非裔人士不能享有公民身分(⋯ his ancestors were of pure African blood)顏老師指出,此處可以留意「血統」成為一個重要的審查基準。顏老師指出,這裡可以看到第一個線索,也就是在看似嚴密的法律論證之外,法院往往同時考量其他因素。各種價值可能被納入,進而推翻既有見解。由此我們可以思考,法學論證究竟是依據什麼原則而建構?

◤判決◢
本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後,Taney 首席大法官於 1857 年 3 月 6 日宣告判決,否定黑人具備公民身分,並否認國會有權禁止領地奴隸制。這是帶有強烈政治色彩與種族歧視的判決,引起廣泛爭議。雖然奴隸主在同年五月給予了史考特及其家人自由。一年多後,1858 年 9 月 17 日,Dred Scott 就因為肺結核病逝,墓誌銘寫著:

“𝐼𝑁 𝑀𝐸𝑀𝑂𝑅𝑌 𝑂𝐹 𝐴 𝑆𝐼𝑀𝑃𝐿𝐸 𝑀𝐴𝑁 𝑊𝐻𝑂 𝑊𝐴𝑁𝑇𝐸𝐷 𝑇𝑂 𝐵𝐸 𝐹𝑅𝐸𝐸.”

▍ 從Thomas Jefferson談起

顏老師指出,要理解 Dred Scott 判決,必須回到歷史脈絡。Thomas Jefferson 雖曾寫過支持廢奴的文字,但最終既沒有在《獨立宣言》納入,也從未實際解放名下奴隸。而首席大法官 Taney,出身奴隸主家庭且一生以南方生活方式為傲與,並擁護州權。在 Dred Scott 案中,他不僅否認黑人享有公民權,認為奴隸是受憲法第五增補條款所保護的財產,以「實質正當法律程序」論證國會無權禁止領地奴隸制。然而此處弔詭的是,若不去看「奴隸」一詞,這段論述聽來其實像是自由主義的權利保障。再者,顏老師指出,Dred Scott 判決是自 Marbury v. Madison 以來,最高法院第一次宣告聯邦法律違憲,看似落實了 Hamilton 在《聯邦黨人文集》78篇主權在民的理論,但其中We The People只限於白人男性,將黑人、女性與原住民排除在外。顏老師並提醒,常被視為偉大首席大法官的 John Marshall,對奴隸制度的態度同樣需要重新檢視。

完整內容請見下篇:▶️

下週9/25(四)19:00-21:00 即將迎來場次一,顏厥安教授的演講「Dred Scott v. Sandford:內戰前法學(antebellum jurisprudence)與美國憲法的種族主義初探」,歡迎各界踴躍參與!轉發國立臺...
19/09/2025

下週9/25(四)19:00-21:00 即將迎來場次一,顏厥安教授的演講「Dred Scott v. Sandford:內戰前法學(antebellum jurisprudence)與美國憲法的種族主義初探」,歡迎各界踴躍參與!

轉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人權與法理學研究中心、財團法人紀念殷海光先生學術基金會活動消息:
【另一種美國法:進步神話之外的聯邦最高法院判決】
報名連結:https://forms.gle/hbjEMYtVz98jhmDW8

美國法律史經常被包裝成一步步走向平等的進步敘事,最高法院更是被描繪成自由與平等的推手。然而,細細檢視歷史,會發現法院也同時作出違背正義、鞏固並強化壓迫的裁判。
本次系列演講以四起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為核心,帶領與會者進入進步神話背後的陰影:從已被視為歷史恥辱的 Dred Scott v. Sandford(1857)與 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1944),到在性別平等與憲政架構上持續引發爭議的Geduldig v. Aiello(1974)與 Seila Law v. CFPB(2020)。橫跨19世紀、20世紀與21世紀的四個判決,可以看見法律在不同時代如何被用以正當化壓迫。

【場次一:Dred Scott v. Sandford:內戰前法學(antebellum jurisprudence)與美國憲法的種族主義初探】
時間:9/25(四)19:00-21:00
地點: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1401室
主講人:顏厥安(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場次二:Geduldig v. Aiello:母職高牆與性別平等】
時間:10/16(四)19:00-21:00
地點: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1401室
主講人:李立如(中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場次三: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當國家安全遇上種族平等】
時間:11/6(四)19:00-21:00
地點: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1401室
主講人:陳昭如(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場次四:Seila Law v. CFPB:美國總統君主制的興起?】
時間:12/4(四)19:00-21:00
地點: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1401室
主講人:黃丞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 臺大法律學院位於臺大的辛亥路出入口
搭乘捷運至科技大樓站沿復興南路步行約10分鐘、至公館站進入台大校園步行約30分鐘
§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人權與法理學研究中心、財團法人紀念殷海光先生學術基金會
§ 本活動可計臺大法律系大學部服務學習時數、碩博士畢業時數
§ 聯絡人:鄭佩尹助理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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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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